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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21399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以藥劑致乙女陷入意識模糊、全身無力癱臥在沙發上之狀態,甲見狀不顧乙出言拒絕,仍以違反乙意願,對乙為強制性交行為。乙醒後立 即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檢察官指揮警察帶領乙至某醫院採集血液及尿液並當場黏貼檢體封籤,放置冰箱冷藏保存,翌日由員警領出本件檢體, 交由檢察官囑託臺大醫學院進行鑑定,經臺大醫學院函附鑑定(諮詢) 案件回覆書(實際鑑定人 A 有具名)所載,乙之血液及尿液確皆鑑定驗 出佐沛眠(安眠鎮靜劑)成分,檢察官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對甲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本件檢體於採集、保管及送鑑之過程,不 具同一性及該鑑定報告書,無證據能力。」惟法院以檢察官所提出證明 該證物監管鏈並無斷裂情形之證物監管鏈書,並無傳喚經手監管、移送 之人到庭作證,且法院亦認為不必要傳喚 A 至法庭以言詞說明,即認定甲有罪。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43 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明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並經合法調查為限。而提出於審判庭之證據,是否與其發現、扣押或檢體採集時具同一性,乃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前提要件,與其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先後層次有別,應分別以觀。
 
倘當事人對於證據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就此先決條件之存否先為調查、審認,俾確保證據調查之合法性與正潔性,因其屬訴訟法上之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且無須達到毋庸置疑,或毫無懷疑之程度。
 
又參諸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刑事鑑識規範第67點第3款:「刑案證物自發現、採取、保管、送驗至移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每一階段交接流程(如交件人、收件人、交接日期時間、保管處所、負責保管之人等)應記錄明確,完備證物交接管制程序。」即明定所謂「證物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旨在避免證物於取得、移轉、使用、鑑定與保存過程中有遺失、替換、污染、變造或竄改,以完備證物溯源與鑑定正確之需求,確保提交法院之證據同一性,及提升鑑定意見之證據力和可信度。
 
是倘被告否定扣押證物或採集檢體之同一性,檢察官提出證物監管鏈文書,證明該證據在取得、移轉、使用、鑑定與保存過程中,前後手連續不間斷,證物監管鏈並無斷裂之情形,即可釋明該證據原始狀態之同一性為已足非必須經手監管、持有、移送或鑑定之人到庭證述證物之同一性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