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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063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經營 A 公司,僱用乙當秘書,平日公司業務活動往來文書均由甲口述 而由乙打字完成。某日,甲口述讓乙以 A 公司名義寫信給公務員丙,信 內表示,如果丙可以洩漏標案底價,協助 A 公司獲得標案,A 公司將於 事成後給丙一定比例之回扣。乙在打字時,雖知道這種行為可能涉及犯 罪,但隨即想到自己是接受老闆命令,按照日常業務慣例進行,應無刑 責。甲也認為刑法上法人並無刑事責任,公司行賄不成立犯罪,更何況 自己也不是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自己不會有刑責。丙接到此信後,並 未為任何回應。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阿肥

甲可能的刑事責任:

  1. 煽動犯罪:根據描述,甲口述讓乙以公司名義寫信給丙,提出賄賂的提議。這可能構成煽動犯罪,即教唆、勾結他人犯罪行為。
  2. 串謀犯罪:如果甲和乙共謀策劃了行賄活動,即在事先共同商定並有明確意圖進行賄賂行為,甲也可能涉及串謀犯罪。

乙可能的刑事責任:

  1. 行賄:根據描述,乙知道行賄的行為可能涉及犯罪,但仍然按照甲的指示完成了信件的撰寫。即使乙是按照命令行事,但如果乙實際參與了行賄行為,他可能承擔行賄的刑事責任。

此外,提到甲認為刑法上法人並無刑事責任,並且自己不是公司的名義上負責人,因此認為自己不會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