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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0632
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0632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乙請求丙支付五千元價金,有無理由?(10 分)
(二)甲請求丙返還 A 腳踏車,有無理由?(15 分)
(一)丁請求甲支付價金一百萬元,有無理由?(15 分)
(二)甲是否取得 A 重型機車所有權?(10 分)
三、甲給乙一筆錢,請乙去徒手毆打丙。甲知道丙經常上醫院,體質不佳, 因此特別交代乙給丙一點小教訓即可。幾天後,乙持扁木條毆擊丙,除 造成丙身體多處傷口大量出血,丙也因為躲避乙攻擊,致使自己頭部亦 被擊中,而受傷出血。乙見丙頭部受傷後,將丙緊急送醫,但由於丙患 有嚴重血友病,凝血不良,最終死亡。試分析甲、乙兩人可能涉及之刑 事責任。(25 分)
四、甲經營 A 公司,僱用乙當秘書,平日公司業務活動往來文書均由甲口述 而由乙打字完成。某日,甲口述讓乙以 A 公司名義寫信給公務員丙,信 內表示,如果丙可以洩漏標案底價,協助 A 公司獲得標案,A 公司將於 事成後給丙一定比例之回扣。乙在打字時,雖知道這種行為可能涉及犯 罪,但隨即想到自己是接受老闆命令,按照日常業務慣例進行,應無刑 責。甲也認為刑法上法人並無刑事責任,公司行賄不成立犯罪,更何況 自己也不是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自己不會有刑責。丙接到此信後,並 未為任何回應。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