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女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未婚生子乙,戶籍設台北市信義區,因乙父不詳,甲又失
業經濟情形不佳,無力撫養乙,經相關機關轉介,有荷蘭籍夫妻丙、丁願意跨國收
養,甲乃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乙與專程由荷蘭來台之丙、丁夫妻在台北市信義區簽
立書面收養契約書,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五
日裁定認可收養確定。嗣甲反悔不願將乙交付丙、丁帶往荷蘭生活,乃於九十八年
二月以丙、丁為被告,向台北地院起訴,主張丙、丁經濟狀況不佳,且乙不願與母
親分離,依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第 4 款本件收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
係,訴請終止乙與丙、丁之收養關係;並以已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為由,聲請假
處分,經台北地院裁定,於兩造間收養關係訴訟確定前,有關對於乙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暫由甲任之。試問:(25 分)
⑴台北地院就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有無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