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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7832
科目: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檢調偵辦議員甲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罪,經法院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對甲所有之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予以監聽,乙持用甲之該門號行動電話使用,因而讓檢調從中得知乙與甲涉嫌圖利供給賭場聚眾賭博。檢調依監聽內容聲請搜索票,對甲服務處後面之鐵皮屋實施搜索、扣押,因而查獲賭具、麻將、賭場帳冊與賭場日報表等。試問:檢調監聽過程所為監聽譯文可否證明甲、乙兩人成立賭博罪之證據?上述搜扣有關賭博罪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監聽是否合法

1.監聽票取得合法

本案初次調查為貪污治罪條例,其中監聽票的取得為法院核發,符合法官保留。

2.監聽到甲乙涉嫌賭博是否合法

(1)另案監聽係指:初次監聽為合法監聽,於監聽時無意間聽到另案相關犯罪事實,有可能聽到受監聽人的不同

犯罪事實,或者非受監聽人的犯罪事實,其證據的有無則要依據通訊監察保障法第18條之1第1項認定,若是蓄意

者一律禁止,無但書適用於地。

(2)本法第18條之1敘明另案監聽的內容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若有但書規定有於七日內陳報法院且法院審查該案件

與監聽案件具有關聯性,例外可作為證據使用。

(3)實務見解

另案監聽所取得內容是否符合重罪列舉原則或與本案有關連性犯罪類型,純然對於通訊內容之判別而已,較於逕行

搜索要件,原不具有審查急迫性,甚至無予先行審查之必要,即時有逾期貨漏未陳報情形,法源仍自得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185條之4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