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 相關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而除了公部門的執行權責 之外;依據我國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一條: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 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請問有何條件,以及應附具的計畫書件為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