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第三題:
甲係受雇於臺灣菸酒有限公司之大貨車司機,平時需駕駛營業用大貨車載運貨物至客戶
指定之處所,某日甲下班後在公司沙鹿區駐點內與同事乙飲酒,甲雖已感到不勝酒力,仍貿
然駕駛該營業用大貨車搭載乙返家。途中甲於彎道車速過快,且因天雨路面濕滑,導致大貨
車翻覆,乙被彈出車外而死亡,經交警對甲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35毫克。試問:甲之刑責如何?【25分】
參考法條
刑法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