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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臺灣銀行 108 年新進人員 法務人員 :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英文契約條款翻譯【英翻中】#78905
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英文契約條款翻譯【英翻中】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第三題: 甲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30 萬元予乙公司,由該公司負責人 A 以個人名義簽立借據 後,甲銀行將 30 萬元匯入乙公司於甲銀行之帳戶內,嗣該借款屆期甲銀行向乙公司催繳, 乙公司抗辯該借款係 A 個人所借而拒不清償,甲銀行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以乙公司及 A 為共同被告,以先位聲明請求法院判命乙公司給付 30 萬元;如法院認為無理由時,則再備 位聲明請求法院判命 A 給付 30 萬元,則該訴訟是否為民事訴訟法所容許提起?【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