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 訴。同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前二條文所述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其意義有何不同?請依司法 實務見解說明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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