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申論題(20 分)
於 113 年10 月25 日憲法法庭做出 113 憲判字第 9 號之憲法判決,其中理由書【79】內容如下:『就總統與立法院各依其憲法所定職權而生之權力監督與制衡關係而言,總統雖享有解散立法院之權,且總統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惟其行使須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為前提(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第 2 項及第 5 項規定參照);而立法院雖得依憲法所定程序,提出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與彈劾案,惟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應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則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均非立法院可直接對總統行使之權限。由此可知,總統並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
之憲法權限。』
請參考上述憲法判決、大法官釋字及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試說明我國總統、行政院及立法院間相互監督與制衡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