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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_一般行政人員-行政組:行政法概要#9620
科目:水利會◆行政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題目一: 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時,如何適用信賴保護原則?【20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Libby Hung

 信賴保護之構成要件而言:授益處分之廢止與行政法規之廢止變更,就如釋字 589 號解釋之 意旨,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之規定,信賴保護之構成要件為:  積極要件:  信賴基礎:國家之行為,如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必須足以對人民產生信賴行為之存 在。 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該行為,而展開之信賴行為,例如:運用財產或其他具體表現之 行為。(參照釋五二五、五四七)  信賴利益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一一九):具有下列情形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 政處分者。 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消極要件:  公益之要求大於信賴利益。  國家行政係基於顯然錯誤之基礎行為。  惟行政處分之信賴保護方式而言,授益處分之信賴保護方式在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尤須考 慮公益原則及法定原因,且須對相對人為財產上之損失補償:  經衡量公益與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後,雖然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應受到保護,但若不撤銷或廢 止該行政處分,將對公益造成更大之損害時,則仍不得不撤銷,廢止該處分。而相對人因 信賴該處分所生之損失,則由行政機關補償其財產上所受之損失,改以財產保護之。(行 政程序法一二○、一二六)  此係承認公益優先前提下,認為以不維持信賴基礎之效力為宜時,所為之損失補償。其爭 訟方法則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至於行政法規之修正、廢止,釋字 525、529、538、547、589 號解釋則有補補充解釋: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 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一一九、一二○、一二六),即行政 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 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 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 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 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此題涉及信賴保護之要件與保護方法的不同,考生宜引用

詳解 提供者:林小玉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後,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除了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 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 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
詳解 提供者:陳誠
(一)信賴保護原則為,人民對於法安定性之信賴,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鉅有拘束性之公法行為,而有信賴表現,則此表現即有信賴利益值得保護之必要。國家不得於事後任意撤銷、廢止或加以變更,以免人民遭受損害。
(二)行政法規亦屬拘束性之公法,行政法規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機關若有修改或廢止法規時,即應顧及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保護。除因1.法規發布或公布時已明定施行期限,期滿廢止或2.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之外,若因公益上之必要,或因修改內容致人民食體法受損害時,應採取適當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以減輕損害。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指出,當人民因行政法規依法定程序修改、廢止而有上述情形致生權利損害時,應1.明定過渡期間條款,於新法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之適用。或2.採取合理補救措施,在法律構成要件上,排除一部或分段適用新法。俾減輕損害。
(四)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然而若有以下情形,則不生信賴保護原則。
1.當修訂之行政法規,重大違反上位規範時。
2.權益受侵害之人民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行政機關作出錯誤判斷者
3.純屬旁觀者而為有信賴表現者
若有以上情事之一,則人民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請求國家補償。
詳解 提供者:Huang Tien Yi
信賴行為,信賴基礎,信賴值得保護
詳解 提供者:楊雅筑
行政法規之廢止,若係本訂有法規失效期間,則失效期間屆滿時,法規當然失其效力,為應由原發布機關頒佈廢止,至於未定有法規失效期間及因情事出現重大變更,致不廢止或變更行政法規,恐侵害公共利益,當然得允許行政機關將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之,唯須注意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因行政法規具有拘束不特定多數人之對外抽象法效力,故應訂定過渡期間條款,俾使人民得有合理期間因應,知何行為可罰及其輕重或提出合理的補救措施,保護人民合理的信賴利益。 至於信賴利益應合乎以下幾個要件,須信賴利益值得保護,換言之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之情事,且有具體之信賴表現,行為人之主觀願望或基於未來期待而非在實體上基於該行政法規變更而做出生活上的具體變更,均非具有信賴表現。
詳解 提供者:陳誠
(一)信賴保護原則為.....,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有拘束性之公法行為(具)
(四)3.純屬旁觀者而有信賴表現者(未)
詳解 提供者:JIA

在考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8號行政判決

 



詳解 提供者:企鵝
人民對於法安定性之信賴,於行政機關所為之鉅有約束性之公法行為,而有信賴表現,則此表現則有信賴保護之必要。 若無釋字525號不生信賴保護原則之情形,則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後,應兼顧範圍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除法規預先訂有施行期間或因情勢變更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以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以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