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係指實質的行政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範圍之人或物實施單方面公法上的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效果。
(一)行政處分可分為典型行政處分以及一般行政處分:
1.典型的行政處分係指特定人。
2.而一般處分可分作為物的一般處分以及人的一般處分。
(二)一般處分之異同:人的一般行政處分以及物的一般行政處分其差別在於對象不同。
(三)結論,該交通警察以手勢對該範圍之駕駛指揮交通,其以公法上影響特定範圍之人民的法律效果,綜上所訴,該法律性質為人的一般處分。
交通警察在交叉路口,一般係向在場之眾多用路人以手勢為前進或停止通行之指揮。雖然交通警察並不清楚受指揮之用路人為何人,以及確切之人數多少,但其指揮之對象即在場看見其指揮手勢之用路人。因此,交通警察之指揮交通,係對在場之用路人依此一特徵而可確定其範圍之人所為之一般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政機關以「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
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此種依一般之特徵而確定或可得而確定其範圍之多數人,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