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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營運職資產營運民法與土地法規考古題#28068
科目:民法與土地法規(含都市更新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題目三: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茲甲、乙、丙擬將土地 出售於 A,惟丁反對。請問丁可否依土地法第 34-1 條之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又假設因出 售不成,乃協議分割,惟分割後丁所分配之土地價值與其依應有部分計算之價值不等,則土 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請分別析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