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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土地法規(含都市更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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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營運職資產營運民法與土地法規考古題#28068
科目:
民法與土地法規(含都市更新法規)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與土地法規(含都市更新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題目一: 甲將座落於新北市的土地出賣與乙,並已將土地交付與買受人乙,但乙遲未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經過 16 年後,甲發現自己仍登記為所有權人,乃主張乙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故乙係無權占有,對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有理? 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一)如甲單獨提供其應有分三分之一給戊設定抵押權,是否須經其他共有人即乙、丙 的同意?請附具理由說明之。【15 分】
(二)又如果甲、乙、丙共同打算將該區分所有權建築物出售,則承租人丁可以主張何 種權利?【10 分】
題目三: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茲甲、乙、丙擬將土地 出售於 A,惟丁反對。請問丁可否依土地法第 34-1 條之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又假設因出 售不成,乃協議分割,惟分割後丁所分配之土地價值與其依應有部分計算之價值不等,則土 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請分別析論之。【25 分】
題目四: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主體為何?請就更新地區之劃定與否分別 加以說明並比較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