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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系所_法律研究所戊組:稅法#102830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題目二: 某甲經營A管材造業公司,辦理102年營利事所得稅结算申報。後因查獲該年度無退貨事事實取具不實發票合計 8,408,550元,並經營業稅案件判決確定。該 區國稅局乃將8,408,550之成本予與剔除,並按所漏稅額2,102,137元處一倍罰鍰。 A不服經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皆駁回。乃具下列主張而提起上訴:(一)該判決不得僅以營業稅罰鍰確定判决所認定之事實作為本案之事實,無異架空就營利 事業所得稅事件進行訴訟權利,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稽徵機應依職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 注意·縱無完整帳冊資料可供查核,水僅降低證明程度對成本费用予以推計,奶 經推計,依納保法第14條第4項規定不得依照推計結果處罰。 該管國稅局則主張:(一)本件102年所稅事件,該年度納保法尚未公布施 行,無適用餘地:(二)法院判決內具有定力,自有拘束本局之效力;(三) A公司未盖協力義務,不受不得推計結果處罰之限制。 試問,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