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一律為______。【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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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民法§246: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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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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