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題目三:
法律關於地的效力,係指法律對我國領域內之行為,適用之。法律有關時的效力,係指
法律對生效以後之行為,適用之。有關地與時的效力,請回答以下問題:
(二)刑法採用不溯既往原則,其規定為何?【8 分】但,何種情況下可以溯及既往, 即所謂從舊從輕之規定?(本題無須討論保安處分)【5 分】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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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原則
2.法規中有利於被告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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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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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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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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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係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地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此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乃法律適用上的原則,並非立法上的限制,
亦即立法機關仍可制定法律效力溯及既往的條文,使法律能夠適應時代,趕上文化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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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事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從舊從輕(原則從舊,例外從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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