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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民法、公司法及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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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臺灣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8職等-海外法遵人員、7職等-法務/法遵/洗錢防制人員:民法、公司法、票據法及英文契約條款翻譯【英翻中】#6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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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臺灣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8職等-海外法遵人員、7職等-法務/法遵/洗錢防制人員:民法、公司法、票據法及英文契約條款翻譯【英翻中】#64495
科目:銀行◆民法、公司法及票據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臺灣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8職等-海外法遵人員、7職等-法務/法遵/洗錢防制人員:民法、公司法、票據法及英文契約條款翻譯【英翻中】#64495
科目:
銀行◆民法、公司法及票據法
年份:
10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三題: 甲為給付貨款,於今年 5 月 2 日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發票日 7 月 5 日、付款 人 B 銀行、發票地及付款地均在臺北市,且有免作拒絕證書記載之支票給受款人乙,之後乙 因資金週轉之需,於 5 月底將此支票記名背書轉讓給丙,且為避免與其他人滋生票據關係, 乙於背書轉讓時記載「禁止轉讓」,但丙仍是將此支票又再空白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再交付 轉讓給戊,故現在戊為該支票之執票人。請附說明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於戊被 B 銀行拒絕付款時,戊是否可向甲、乙、丙、丁行使票據權利?【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