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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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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_7 職等法遵人員:民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9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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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_7 職等法遵人員:民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91832
科目:銀行◆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勞動基準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_7 職等法遵人員:民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91832
科目:
銀行◆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勞動基準法
年份:
10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三題:
甲上市公司形象良好,其董事A乃業界知名之專業人士,惟其任期已經屆至;然董事長B以專業能力為考量,力拒改選董事A之建議。請附具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董事A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之二分之一以上時,是否當然解任?【1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努力不懈
以下依109年有效之公司法試解如下:
依公司法第 195 條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第1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第2項)。」
另依公司法第 197 條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第1項)。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第2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第3項)。」
由上規定,董事A雖任期已屆至,但尚未改選,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故仍屬任期中。又甲為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現在董事A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之二分之一以上,故董事A應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