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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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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4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試題_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1144
> 申論題
6.配偶的法定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 其他繼承人
(12)
;與被繼承人的父母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
(13)
;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之
(14)
;與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共同繼承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之
(15)
。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
平均
。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
二分之一
。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
三分之二
。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
全部
。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
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相關申論題
1. 法律行為之一部無效,(1)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 則其它部分,(2)
#33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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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99
3. 財團法人係以(5)為其基礎的法人,乃為(6)而存在;社團 法人係以(7)為其成立基礎的法人。兩者的設立均採(8)主 義。
#330200
4. 損害賠償的範圍,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之外,以填補債權人 (9)及 (10)為限。
#3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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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02
1. 甲、乙兩人各擁有 A 地與 B 地,兩地相連但以矮樹叢為界。現在 乙有修繕之需要,要從他處架設自來水管與電線,而且會經過 A 地,因此需要挖地道埋設水管經過 A 地之下方,還要經過 A 地之 上方才能架設電線桿、電線。請問甲可不可以向乙主張權利受損 並拒絕其架設管線之行為?請引用法條與說明原因。
#3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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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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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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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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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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