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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4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試題_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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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4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試題_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1144
科目:農會◆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4 全國各級農會_聘任職員統一考試試題_新進九職等以下:民法概要#81144
科目:
農會◆民法概要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6.配偶的法定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 其他繼承人
(12)
;與被繼承人的父母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
(13)
;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之
(14)
;與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共同繼承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之
(15)
。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
平均
。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
二分之一
。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
三分之二
。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
全部
。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
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