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以下是兩段清初討論「火耗」問題的資料:
資料一:康熙年間,一位知縣依照衙門舊習,在原稅收定額之外,另行「加耗」一成,用於維修縣衙等公共設施。朝廷認為知縣瀆職,就將他起訴。但知縣自認清白,替自己辯護說:「若要犯官自行捐款維修,實乏財力;若任其倒壞,又有乖職守。故此,犯官加耗原是以公完公的意思,通縣紳衿百姓皆知,犯官沒有分毫入己。」後來,康熙帝也說:「如州縣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
資料二:雍正元年,一位省級官員奏准實施「火耗歸公」:「知縣徵收錢糧,可加徵百分之十的附加稅,並將加徵所得,大部分留在地方政府,作為行政經費。」各級地方官員則依職務高低,從中收取份額。雍正晚年回顧這一項政策,評論說:「自行此法以來,吏治稍得澄清,鄉里咸免擾累,此法之效益,乃內外之所共知見者。」
閱讀這兩段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 「火耗」問題的出現,與明代中葉以後收稅方式上的一項改變有關。這項改變是什麼?(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