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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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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事訴訟法#46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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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事訴訟法#46584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事訴訟法#46584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99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向乙購買筆記型電腦五十台,每台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總計貨款一百五十萬 元:(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原告甲本於買賣契約,聲明求為命被告乙給付筆記型電腦五十台,乙則抗辯兩造 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甲乃以請求給付筆記型電腦為先位聲明,並追加依不 當得利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一百五十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兩造於 買賣契約成立後,僅就其中二十台部分合意解除,乃就先位之訴部分命乙應給付 三十台筆記型電腦,並駁回甲其餘先位之訴,法院就甲備位之訴部分應否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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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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