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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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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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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98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7797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98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7797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9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甲 1 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 1、甲 2、甲 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有 收養乙一事。惟在丙過世後,乙出面向甲 1、甲 2 及甲 3 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 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 1 及甲 2 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 養應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 3 則不欲爭執此事。問:(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在此訴訟中,關於收養無效之事由,應由何當事人主張及負舉證責任?如其不能 提出有收養無效之事實及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