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起訴主張,A 地為其與乙所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兩人並共同將
A 地出租予丙使用,由於丙未盡對承租物所負之保管義務,使丁得以盜挖 A 地內之
砂土出售牟利,導致必須支出新台幣五百萬元始能回復 A 地之原貌。甲遂以自己名
義,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丁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並本於債務不履行之
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
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請就下列不同情形,附理由回答所示問題:(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在第一審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丁出庭主張其係經甲之同意,始挖取 A 地
之砂石,並無侵權行為之可言;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被告丙則未出庭,亦
未曾提出任何書狀否認原告所主張之權利及事實。在該期日中,原告向法院聲請
就其對丙之請求,先為一造辯論判決,試問法院是否應准許原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