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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土木工程技師:行政法、工程契約、營建及相關法規#54614
科目:行政法、工程契約、營建及其相關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 A 縣土地,於 100 年 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 取得(100)農舍建字第 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 102 年 6 月 26 日取得 102 年 第 E 號使用執照。直到 A 縣於 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 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 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之規定,遂以 105 年 F 號函撤銷 E 使用執 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 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 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 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 理由。 (15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55 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 備案: ⑴一、變更起造人。 ⑵二、變更承造人。 ⑶三、變更監造人。 ⑷四、工程中止或廢止。 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 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