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請依建築法相關條文回答下列問題:

⑵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認 為不合規定者,應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起造人,令其改正。 依第 36 條規定,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多久期限內,依照通知 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