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警察機關若不於適當時間內決定,將會產生何種效果?對於警察機關不予許可之 決定,某甲有無救濟之權?試敘述之。(15 分)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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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以集會遊行法為例;警察機關未於法定時間內做出決定,視為許可。
二、人民不服警察機關之決定,能經由原警察機關向上級機關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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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12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三日內書面通知負責人(不可預見重大事故非即舉行不能達到目的者 則須24小時內)未於期限內通知視為許可
警職法16條規定 負責人收受通知不服應兩日內書面附理由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機關申復 (不可預見重大事故非即舉行不能達到目的者 則須24小時內提出)
詳解
一.依據集會遊行法(下同)第12條第3項,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二.依據本法第16條第一項,可於收受不許可決定之通知書起二日內以書面附理由向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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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末於時間會決內並答覆准駁,視為核准。02.如果不予許可,救濟管道為訴願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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