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經營畫廊,其父乙為知名畫家。乙之畫作在甲之畫廊展出期間,甲以自己名義將
乙之畫作賣給知情之丙,並經丙之同意將該畫作置於甲之畫廊繼續展出,由丙取得
間接占有。其後,甲又以自己名義將該畫作賣給知情之丁,並交付之。試問:
⑵若乙得知甲未得其同意竟將其畫作賣出,震怒而死,而甲為其唯一之繼承人,則 何人可取得該畫作之所有權?(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若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乙死亡後,甲在乙死亡前對乙所負之債權債務因【混同】而消滅。適用民法344條之規定【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詳解
a.依題意:
(a)依題意,這裡仍是無權處分的問題。而丙為惡意,且依題目所述,他們關於該畫作的交付,還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為之;所以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
(b)而甲又以自己的名義,將畫作賣給知情的丁並交付之,當然因為丁為知情、為惡意;所以因此丁不能善意取得。故甲就其父乙的畫作,作成前後2次的無權處分行為。
b.第(1)小題:若乙僅承認甲對丁所為之處分行為,其效力如何?
得權利人的承認可以使無權處分自始有效,當然就會使丁跟甲之間的無權處分行為獲得補正,成為有權處分,那丁就可以取得畫作的所有權。
c.第(2)小題:若乙得知甲未得其同意竟將其畫作賣出,震怒而死,而甲為其唯一之繼承人,則何人可取得該畫作之所有權?
(a)如果本人、權利人乙死亡,無權處分人繼承,這還是原本民法§118 II(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標的物權利)之情形,當然這時候就會使甲所為的無權處分行為獲得補正。
(b)雖然甲有為2次的物權行為,但是根據民法§118 III規定,會使甲最初(就是跟丙之間的無權處分行為獲得補正),那這時候就是由丙取得畫作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