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起訴主張,A 地為其與乙所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兩人並共同將
A 地出租予丙使用,由於丙未盡對承租物所負之保管義務,使丁得以盜挖 A 地內之
砂土出售牟利,導致必須支出新台幣五百萬元始能回復 A 地之原貌。甲遂以自己名
義,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丁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並本於債務不履行之
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
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請就下列不同情形,附理由回答所示問題:(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⑶假設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上訴,主張 A 地為
乙單獨所有,且丙係向乙承租 A 地,甲既非 A 地之共有人或出租人,自不能為
任何權利主張。丁則未聲明上訴。試問,第一審判決關於命被告丁給付之部分,
是否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先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