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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45326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五、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被 告以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拒絕給付,並預備抗辯,如解除契約不合法,原 告亦應同時給付該貨物。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買賣關係存在,並認原告 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如數給付,並於判決主文中,附 以原告就對待給付應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該判決未聲明不服,原告不服向第二 審提起上訴,惟限定僅就命其對待給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問:

申論題內容

⑶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之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得否將原判決全 部(含命被告給付二百萬元部分)廢棄,駁回原告之請求?(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