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具動力可載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固定翼載具、動力滑翔機、動力飛行傘、陀螺機及動力三角翼等航空器:
1. 單一往復式發動機
2. 最大起飛重量不得逾600公斤
3. 含操作人之總座位數不得超過兩位
4. 最大平飛速度每小時不得逾220公里
5. 最大起飛重量下,不使用高升力裝置之最大失速速度每小時不得逾83公里
6. 螺旋槳槳距為固定式,或僅能於地面調整,然動力滑翔機螺旋槳之槳距應為固定式或自動順槳式
7. 陀螺機之旋翼系統為雙葉、固定槳距、半關節及橇式
8. 設有機艙者, 機艙為不可加壓式
9. 設有起落架者,應為固定位置,但動力滑翔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