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 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 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 劑量不得超過 (2) 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