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 (3) 毫西弗以 上時,雇主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 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