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採行緊急曝露: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以維護公眾
健康及安全, 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2) 採行必要防護措施並通報:
(a) 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b) 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c) 除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記錄及於期限
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