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第2次桃園捷運- 大眾捷運概論、政府採 購法、勞安衛相關法令#34465
科目:捷運◆大眾捷運概論、政府採購法、勞安衛相關法令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機關辦理招標案,得規定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有哪些?另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哪些情形,其 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Yi-Hsuan Chang

1.政府採購法第30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
        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
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
管機關定之。

2.政府採購法第31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
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詳解 提供者:bi20403
勞務 工程、財務未達公告金額 市場慣例無收取押金、保證金之必要 議價免收保證金
詳解 提供者:poilkjt
1.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如: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議價辦理採購,依市場交易慣例 2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如:伪造變造文件投標,冒用他人名義招標,得標者不接受據簽約,有違反公正交易行為,得標者未在其間繳納完保證金者等..
詳解 提供者:CZP
.政府採購法第30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 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 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 管機關定之。 2.政府採購法第31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 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_essay-2.%E6%A9%9F%E9%97%9C%E8%BE%A6%E7%90%86%E6%8B%9B%E6%A8%99%E6%A1%88%EF%BC%8C%E5%BE%97%E8%A6%8F%E5%AE%9A%E5%85%8D%E6%94%B6%E6%8A%BC%E6%A8%99%E9%87%91%E6%88%96%E4%BF%9D%E8%AD%89%E9%87%91%E4%B9%8B%E6%83%85%E5%BD%A2%E6%9C%89%E5%93%AA%E4%BA%9B%E5%8F%A6%E6%A9%9F%E9%97%9C%E5%BE%97%E6%96%BC%E6%8B%9B%E6%A8%99%E6%96%87%E4%BB%B6%E8%A6%8F%E5%AE%9A%EF%BC%8C..-88310.htm#ixzz4V9VjE4oC
詳解 提供者:林家瑜
詳解 提供者:林家瑜
詳解 提供者:yy5763492
詳解 提供者:ploplo789

1.政府採購法第30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 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 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 管機關定之。

2.政府採購法第31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 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