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對特定事件所為之規定,每一行政處分除主要規制外,另有附加規定,對主要規制予以補充或限制,其附加規定即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2.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 負擔、負擔之保留、期限、條件、廢止保留 3.附款之適用(添加不違法) (1)行政機關之有無裁量權-行程法93條 有裁量權-裁量處分原則上可為附款。 無裁量權-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為限。 (2)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有正當合理關聯以及符合比例原則,即不可有裁量瑕疵。
(一)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
1.所謂行政處分之附款係指行政處分之主要意思表示,添加從意思表示,其作用乃在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的效力。
(二)行政處分之附款是否有條件上之限制?
1.行政成立法第93條(第1項-裁量權/無裁量權)
2.附款應受依法行政原則(第4條)、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平等原則之子原則)限制。
3.應符合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第10條)
4.第94條(付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的目的並應與該目的間具有合理正當之關聯-不當連結禁止)
5.附款之內容,需具有管轄權,不得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轉屬管轄之規定
(三)行政處分之附款有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