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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_一般行政人員行政組:行政法概要#5674
科目:水利會◆行政法概要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 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處分之附款是否有條件上之限制?行政處分之附款有幾 種?試各舉例說明之。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談行政處分(六)----行政處分之附款 文 / 陳貴德律師【台灣法律網】 (一)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按附款係對行政處分之效力或主要內容所為之限制,具有便民、簡化行政程序以及強化行政之功能。 (二)然附款之運用仍有一定之限制,並非毫無界限。故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係。換言之,禁止與行政處分不當之聯結。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其所受法律限制之範圍,可分為裁量處分及羈束處分。裁量處分,係指在一定之構成要件之下,對於應如何之決定,法令授權行政機關有選擇權。故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換言之,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之考量,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就其效力或內容得為附加之限制。而羈束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在一定之構成要件之下,法令對其應如何之決定,已有明文之規定,行政機關應受其拘束,無選擇之空間,自不得另有附款,以免增加相對人之不利益。然法律有明文規定者,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亦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三)附款之種類參諸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五: 1、期限: 包括始期、終期、期間。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例如:移民署對於曾經逾期居留之外國人不予申請許可居留之期間。 2、條件: 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3、負擔: 對於授益處分之相對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者。例如:起造人向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主管機關許可之同時,課予起造人必須開放一定數量之停車位供大眾使用(作為義務)。 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保留得於特定之情形下廢止該行政處分。例如: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物在施工中,認有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上述五種附款,於實務上較易混淆者為條件與負擔,有必要再予釐清其界限:(一)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須為授益處分,但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則不一定為授益處分。(二)負擔本身亦係行政處分,與原授益處分各自獨立,但附屬於該授益處分。而條件係行政處分之一部分。(三)相對人不履行負擔之義務時,得強制其履行,然條件是否成就,無法強制履行。(四)負擔之行政處分若違法或不當,不影響授益處分。然條件無效或違法,行政處分無效。(五)對負擔不服,相對人得循行政救濟方式予以撤銷。然條件已構成行政處分之部分,不得單獨對之爭訟。
詳解 提供者:小千 ~ Top roping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詳解 提供者:農業行政寫作批改老師

1.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對特定事件所為之規定,每一行政處分除主要規制外,另有附加規定,對主要規制予以補充或限制,其附加規定即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2.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 負擔、負擔之保留、期限、條件、廢止保留 3.附款之適用(添加不違法) (1)行政機關之有無裁量權-行程法93條 有裁量權-裁量處分原則上可為附款。 無裁量權-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為限。 (2)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有正當合理關聯以及符合比例原則,即不可有裁量瑕疵。

詳解 提供者:syuan

(一)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

1.所謂行政處分之附款係指行政處分之主要意思表示,添加從意思表示,其作用乃在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的效力。

(二)行政處分之附款是否有條件上之限制?

1.行政成立法第93條(第1項-裁量權/無裁量權)

2.附款應受依法行政原則(第4條)、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平等原則之子原則)限制。

3.應符合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第10條)

4.第94條(付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的目的並應與該目的間具有合理正當之關聯-不當連結禁止)

5.附款之內容,需具有管轄權,不得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轉屬管轄之規定 

(三)行政處分之附款有幾種?

第93條第2項
1.期限(始期/終期)
2.條件(停止/解除)
3.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4.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補充
 救濟:
1.羈束處分-當人民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影響機關裁量權,故行政機關對於附款撤銷後,處分有違法之虞時,應撤銷原處分或為合法附款。
2.裁量處分-若對附款提起撤銷會影響機關裁量權,使機關做成不欲做成之處分(欠缺該附款),故其救濟僅得提起課以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


詳解 提供者:Eve Chang
期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