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 ________________ 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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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有改喔,稍微不一樣是後面的「必要」→「合理」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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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方式調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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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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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
作答方式調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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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5條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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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方式調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