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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有下列何種情形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A.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B.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C.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 D.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E.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 物、剩餘土石方 (A)僅 AB (B)僅 AC (C)僅 ABC (D)僅 BDE

34.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哪些性質之一般廢棄物, 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 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A.不易清除、處理 B.含有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C.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D.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A)僅 ABC (B)僅 BCD (C)僅 ABD (D) ABCD

33.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規定,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於其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已無嚴重污染之虞,或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妥善清除 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並於繳納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後發還。扣留清 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期間,以幾年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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