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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於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前之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 點。」此一規定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 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甲駕駛自用小客車於 112 年 8 月 9 日 17 時 8 分許,行經某路段時,經派出所執勤員警乙以雷射測速儀照相採證認有「速限 60 公里,經儀器測得時速 88 公里,超速 28 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 20 公里至 40 公里以內」之行為,於 112 年 8 月 23 日 製單逕行舉發,並移送 A 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處理。A 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調查後,認上開違規屬實,依道交條例第 40 條等規定,裁處甲罰鍰新臺幣 1,8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1 點。問:甲對該罰鍰與記點之裁處書不服,得如何尋求救濟?又該裁處書是否合法?請說明之。

描述: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甲若對 罰鍰與記點裁處書 不服,可以透過 行政救濟程序 來尋求救濟。...

常見的權變觀點變數

描述:常見的權變觀點變數:環境不確定性、個人差異、組織大小、技術的經常性

第62條

課程:警察法規(下)
章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62條(處罰程序)
描述:第62條(捨棄、撤回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