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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為某地方自治團體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使用人,Y 為該地方自治團體市公所。X 與Y 簽訂公有市場零售攤位租賃契約,於該契約書中約定如下: 1. 使用期間屆滿,X 有優先承租權,但須於契約屆滿前6 個月申請繼續使用並簽訂契約,否則X 即須無條件將攤位交還與Y。 2. X 應繳納使用費每月新臺幣5,000 元。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得由Y訂定及調整,並列舉調整原因通知X 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 日按所滯納金額之1%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金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之15%。 3. 市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Y 應於3 個月前辦理公告,公告期間屆滿後,X 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離市場,並停止繳納使用費:⑴政策需要、⑵城鄉改造、⑶已無市場商業機能、⑷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繼續使用。 X 與Y 簽訂上開攤位租賃契約後,於契約有效期間,Y 因政策需要 及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所需,乃辦理該契約中所約定之公告,並於公告 屆滿後函文通知X 於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約。請依相關法規、司法實 務及主要學說分析:X 與Y 所簽訂之攤位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Y 對X 所作之函文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X 如對Y 之函文通知不 服,應循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描述:此案例涉及公有市場攤位租賃契約的法律性質、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權力行使,以及承租人對政策變更所造成影響的...

行政法『中配「亞亞事件」在行政法的法律性質與依據』

描述:行政法『中配「亞亞事件」在行政法的法律性質與依據』

行政法『日本法及我國有關「情況決定制度」』

描述:行政法『日本法及我國有關「情況決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