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調整工作範圍
(B)為個案之指示
(C)調派職務
(D)推薦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54), C(37), D(505), E(0) #2139677

詳解 (共 3 筆)

#3992569

第 15 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9
1
#3733989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5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
(共 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
#5988735
第 15 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修正理由,考量現行公務員職缺,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內陞或外補作業。茲以第六條及第七條業明定公務員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或假借權力,以圖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又公務員禁止關說或請託之規定,現行利衝法第十三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二點第五款、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已有相關規範,故刪除本條規定。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