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之義務?
(A)公務員不得賭博、吸食煙毒
(B)公務員應嚴格保守政府機關之機密
(C)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D)公務員應對各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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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6), C(45), D(270), E(0) #259286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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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是行政中立法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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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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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公務員應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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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725
(D)→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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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9991
未解鎖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補充:公務員對於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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