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之組織與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考績委員會全數由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組成之
(B)機關長官對考績委員會通過之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不得變更
(C)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乙等人員,應於事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D)公務人員考績案應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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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2), C(33), D(444), E(0) #2592867
統計: A(14), B(12), C(33), D(444), E(0) #2592867
詳解 (共 3 筆)
#5650636
(A) 考績委員會全數由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組成之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2項: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2項: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B) 機關長官對考績委員會通過之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不得變更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5項: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簽名,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5項: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簽名,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C)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乙等人員,應於事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D) 公務人員考績案應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中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補充)考績案程序: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中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補充)考績案程序: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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