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法院得於刑之執行前,施以何種保安處分?
(A)強制工作
(B)保護管束
(C)禁戒處分
(D)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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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23), B(368), C(165), D(59), E(0) #427279

詳解 (共 5 筆)

#672518
第92條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行政函釋(7)                                                                                                                 

第86條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3)  行政函釋(8) 
第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6)  行政函釋(2) 
第88條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89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90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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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10
有(1)感化教育處分(2)監護處分(3)禁戒處分(4)強制工作處分以上4種保安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替之;另外,受緩刑宣告者"得"付保護管束,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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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11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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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443
請問實施保護管束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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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8820

釋字812出爐

強制工作違憲失效囉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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