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法院得於刑之執行前,施以何種保安處分?
(A)強制工作
(B)保護管束
(C)禁戒處分
(D)強制治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23), B(368), C(165), D(59), E(0) #427279
統計: A(5123), B(368), C(165), D(59), E(0) #427279
詳解 (共 5 筆)
#672518
| 第92條 |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
| 第86條 |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3) 行政函釋(8) | |
| 第87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6) 行政函釋(2) | |
| 第88條 |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 第89條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
|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 |
| 第90條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
48
0
#741710
有(1)感化教育處分(2)監護處分(3)禁戒處分(4)強制工作處分以上4種保安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替之;另外,受緩刑宣告者"得"付保護管束,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
27
0
#249711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
24
0
#670443
請問實施保護管束的原因為何?
7
0
#5258820
釋字812出爐
強制工作違憲失效囉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12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