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分別為幾年?
(A)追訴權時效 20 年,行刑權時效 30 年
(B)追訴權時效 10 年,行刑權時效 15 年
(C)追訴權時效 5 年,行刑權時效 7 年
(D)追訴權時效 30 年,行刑權時效 4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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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05), B(1295), C(206), D(297), E(0) #427275

詳解 (共 10 筆)

#692287

追訴權:

死刑、無期、有期十年以上→30 (行刑權40)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         20 (行刑權30)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10 (行刑權15)

一年未滿、拘役、罰金→   5 (行刑權7,多了專科沒收)

 

追訴權第 80 行刑權第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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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38951

若一時緊張忘記,就以大約是以對低年的6倍及10倍來估算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20年(6倍); (行刑權30年(10倍))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10年(6倍); (行刑權15年(10倍))

一年未滿、拘役、罰金→5年(<6倍); (行刑權7年(10倍))

44
0
#1548182

 

追訴權

行刑權

起算

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年

四十年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

二十年

三十年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

十年

十五年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五年

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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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741
好方法讓我想到另一個好方法!!!!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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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64

                        追            刑

死、無、十 →30          40

 3~10            →20          30

1~3              →10           15

1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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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566
第 84 條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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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093
行刑權時間比較久追訴權時間稍短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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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115
記好一年三年十年三個時間點然後行刑長、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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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564
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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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226
立法院已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通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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