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分別為幾年?
(A)追訴權時效 20 年,行刑權時效 30 年
(B)追訴權時效 10 年,行刑權時效 15 年
(C)追訴權時效 5 年,行刑權時效 7 年
(D)追訴權時效 30 年,行刑權時效 4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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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05), B(1295), C(206), D(297), E(0) #427275
統計: A(5305), B(1295), C(206), D(297), E(0) #427275
詳解 (共 10 筆)
#692287
288
4
#738951
若一時緊張忘記,就以大約是以對低年的6倍及10倍來估算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20年(6倍); (行刑權30年(10倍))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10年(6倍); (行刑權15年(10倍))
一年未滿、拘役、罰金→5年(<6倍); (行刑權7年(10倍))
44
0
#154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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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 |
行刑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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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 |
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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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三十年 |
四十年 |
|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 |
二十年 |
三十年 |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 |
十年 |
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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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五年 |
七年 |
39
0
#1011364
追 刑
死、無、十 →30 40
3~10 →20 30
1~3 →10 15
1 →5 7
18
1
#936566
| 第 84 條 |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
11
0
#936564
| 第 80 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