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為薦任第七職等公務人員,自 105 年 6 月 1 日起任現職,且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按其服務機關於年
終辦理之考績,105 年考績列為乙等,106 年考績列為甲等,107 年考績列為乙等,108 年考績列為甲等。 甲自何時起取得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A)自 107 年起
(B)自 108 年起
(C)自 109 年起
(D)甲須再獲得一次乙等以上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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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14), C(401), D(20), E(0) #2592872
統計: A(34), B(114), C(401), D(20), E(0) #2592872
詳解 (共 3 筆)
#5279688
105年屬於另予考績不算
106年年終考績甲等--->107年甲等就可以自108年取得高一職等
107年年終考績乙等--->108年甲等或乙等都可以自109年取得高一職等
108年年終考績甲等--->自109年起取得高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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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354
公務人員考績法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第 18 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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