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33 現行「公文程式條例」第九條規定「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 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有關副本的注意事項,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各案件主要受文者用正本,其他有關機關與個人,除上行者外一概以副本送達
(B)事關通案者,對需分行之機關可悉用副本
(C)使用副本時,應於文本「副本」項下,列明所有收受者
(D)已抄送副本之機關單位,如續有有關來文,其內容已在前送副本中明列者,仍需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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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2), B(1084), C(4103), D(854), E(0) #1089789
統計: A(1132), B(1084), C(4103), D(854), E(0) #1089789
詳解 (共 10 筆)
#1239950
A、B選項:
受理之案件,主體機關或通案分行之機關用正本,其餘有關聯或預計將有同樣詢問之機關用副本。
C選項:
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
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D選項,,摘錄如下:已抄送副本之機關單位,如其後續來文,內容已在前送副本
中列明者,不必答復。
以上摘錄「文書處理手冊」六版(104/6)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950A35056632339B&sms=106241E966C563C0&s=AAA8C7F90478338A(中華民國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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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251
第九條規定「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 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1)使用正本的應分行者包括1.主體機關(各案件主要受文者);2.事關通案者,對須分行之機關
(2)適當之處理(不必答復)
(3)副本要列明所有收受者
真的要受過訓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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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114
可以不要考那麼細嗎=.=....信心打擊很大捏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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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655
我們常聽到這是個案幫您處理,這不是通案→這樣說明能了解嗎?至於分行→分別行文。另外c選項列明所有收受者只是表示行文的對象,題項並沒有說所有收受包含使用正本的主體機關,切勿自行擴張解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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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244
公文好像越來越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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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316
只看得懂C選項,其它三個也考實在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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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320
(C)使用副本時,應於文本「副本」項下,列明所有收受者
(C)怎麼會對?正本出現的機關不可在副本出現-----(C)使用副本時,應於文本「副本」項下,列明所有收受者
列明所有收受者 ---就與正本的機關重復,(c)怎麼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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