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7 下列關於「公告」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3段
(B)公告分段數應加以活用,段名之上不冠數字,亦可用「主旨」1段完成
(C)公告有2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低格書寫
(D)公告登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並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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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844), C(559), D(2712), E(0) #393971
統計: A(289), B(844), C(559), D(2712), E(0) #393971
詳解 (共 4 筆)
#532801
(D)公告登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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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752
公告:
1、公告一律使用通俗、簡淺易懂之文字製作,絕對避免使用艱深費解之詞彙。
2、公告文字必須加註標點符號。
3、公告內容應簡明扼要,非必要者如各機關(來文日期、文號及會商研議過程)等,不必在公告內層層套用敘述。
4、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加以活用,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兩段、三段。
5、公告分段要領:
(1)「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2)「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兩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行低格書寫。
(3)「公告事項」(或說明)應將公告內容分項條列,冠以數字,另行低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公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
6、公告登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7、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免用三段式。
8、公告除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者外,張貼於機關公布欄時,必須蓋用機關印信,於公告兩字下闢出空白位置蓋印,以免字跡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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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574
請問 縮格 = 低格嗎?
以前是寫 公告有2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低格書寫
現在最新的改為「有 2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 縮格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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