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在何種情況下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A)所憑之證物已遺失
(B)因證人死亡,無法確信所憑之證言是否真實
(C)所憑之法院判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
(D)為不起訴之檢察官因其他案件受懲戒處分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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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58), C(1815), D(286), E(0) #358280

詳解 (共 4 筆)

#429863

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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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070

以判決作為其他審判中的證據時,如果這個判決被變更了,則以其為證據來裁判的審判也會受到影響。

 

EX:

案一:甲控告乙竊取價值100萬之金錶一只。

案二:乙主張與甲為買賣金錶契約,已付清價金,請求確認乙對金錶的所有權。

 

如果案二裁判金錶為甲所有,乙沒有金錶的所有權,進而在案一中,乙拿取金錶的行為被判有罪。

 

而後案二發現新證據,找出甲乙確實完成交易之證據,甲收取價金並交付金錶於乙,乙已取得金錶所有權。

是以,案一的判決就受影響了,應該再審(因為受影響的是判決使用的證據)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   ( 案一判乙竊取金錶 ) 所憑之 ( 案二判乙沒有金錶所有權 ) 已經確定(案二的這個判決)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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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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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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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1847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都還沒起訴,何來適用第三款的『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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