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犯下列何種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A)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
(B)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
(C)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普通搶奪罪
(D)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5), B(414), C(254), D(143), E(0) #361365
統計: A(785), B(414), C(254), D(143), E(0) #361365
詳解 (共 6 筆)
#434653
刑訴法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補充說明:
刑訴376條第1款是以「刑度」為判斷標準,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就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其餘各款都是以「罪名」為判斷標準, 只要是屬於刑訴376條第2至7款的罪名,無論刑度高低,都不影響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規定。而竊盜罪所竊取物品價值的高低,僅為法官衡量刑度的因素之一, (請參照刑法57條第9款),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所以竊盜罪無論侵害輕重,都是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補充說明:
刑訴376條第1款是以「刑度」為判斷標準,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就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其餘各款都是以「罪名」為判斷標準, 只要是屬於刑訴376條第2至7款的罪名,無論刑度高低,都不影響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規定。而竊盜罪所竊取物品價值的高低,僅為法官衡量刑度的因素之一, (請參照刑法57條第9款),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所以竊盜罪無論侵害輕重,都是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
43
4
#682051
因為322已刪除…
12
0
#616016
.常業竊盜:以竊盜為日常職業,並賴以維生。
10
0
#682228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4
0
#673966
依照一F的解說 - ... 所以竊盜罪無論侵害輕重,都是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
所以選項 (A)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
和 (B)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
都應該是可以被選 不是嗎? 為何答案只有(A)呢?
請瞭解的人解說一下 謝謝 !!
所以選項 (A)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
和 (B)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
都應該是可以被選 不是嗎? 為何答案只有(A)呢?
請瞭解的人解說一下 謝謝 !!
2
0
#6114808
民國112年新修法: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0
0